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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房屋继承权流程

贵州 - 黔南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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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贵州 - 黔南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限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无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所谓的“继承开始”是从被继承人丧命时起计量的。所以应当区分情况来看:

一,如果该继承人是在被继承人丧命之前作出的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则该项放弃不能律效力。因此遗愿上无排除该继承人的继承权时,则他仍可参与财产分配。第
二,如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在被继承人丧命后遗产分配前这段时间内做出的,则该放弃有法律效力,该继承人不能以遗愿未排除其继承权未有再参与继承。

2020-08-21 19:5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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