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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梁* 江西 - 宜春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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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西 - 宜春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体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康、生命权。  (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客观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生产、销售的这种食品有以下两个特征:  (1)掺入了有毒、有害物质,即对人体有生理毒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机体健康的物质。所谓有毒的物质,是指进入人体后能与人体内的一些物质发生化学变化,从而对人体的组织和生理机能造成破坏的物质。所谓有害的物质,是指被摄入人体后,对人体的组织、机能产生影响、损害之物质。犯罪分子这样做,大多是为了获得食品的外观亮泽、感观真实或口味适宜,这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大多是被作为一种添加剂掺入食品中的。至于哪些是有毒、有害物质,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食品卫生监测机构作出鉴定。实践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也多种多样,如制酒时加入工业酒精加工成食用酒,在汽水中加入国家严禁使用的色素,还有的在牛奶中加入石灰水等等。  (2)掺入的有毒、有害物质是非食品原料,即这些物质是根本不能食用的原料。如用工业酒精兑制白酒,在牛奶中掺入石灰水,在香油中掺入柴油,用工业盐酸制造酱油,等等,才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掺入的是食品原料,尽管可能有毒、有害(当然不能是剧毒大害),亦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掺入酸败的油脂,变质的水果等于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就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以他罪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论处。  掺入的对象应为所生产、销售的食品,即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虽有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但是不是在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中,如在他人食用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了在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之行为,无论是否出现了危害结果,均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不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既构成该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属于法条竞合,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罚较重的罪定罪量刑。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刑法第144条第150条之规定,单位也可成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主体。单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实行两罚制。  (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观要件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或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销售。至于行为人对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可能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则是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其动机一般是节省原料,降低成本,牟取暴利。但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非致人中毒或造成疾患。如果行为人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物质是为了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已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性质,而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

2017-07-23 04:5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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