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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广东 - 韶关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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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韶关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2020-08-04 08:2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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