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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辽宁 - 抚顺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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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 抚顺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应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三)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四)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从文中介绍的内容来看,劳动关系确认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即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等等。我们在进行劳动关系认定的时候,务必按照上述的条件来进行确立。另外,在平时的工作中,劳动者也要注意收集有关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所以大家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的相关规定。

2020-06-19 18:56: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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