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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宜春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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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宜春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被宣布无效主要是因为在续展宽展期未进行续期。法律在商标到期之前的1年就给企业宽展续展期,所以一定要在商标到期之前进行续展和宽展。并且在商标到期之后的1年商标是不能进行重新注册。必须在1年之后才能重新注册。

2020-05-28 19:04: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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