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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内蒙古 - 锡林郭勒盟
对于股东登记的法律效力,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分为如下几种情况:1.根据《证券法》关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上市交易股票(流通股)的股东身份的取得或丧失,是以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过产为依据。或者说,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登记具有确定股票交易行为是否完成或股东身份是否取得的效力。2.《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就表明,公司登记机关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任何第三人如无足以推翻这一事实的相反证据和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都不得否定其股东资格;反过来,尽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已经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若未依法登记,第三人依照《公司法》该规定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请求在法律上就可能成立。3.根据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股权托管机构对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登记,虽然不直接具有前述公司登记机关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东登记效力,但根据其已带有向社会公示的性质,因此具有较之公司内部记载更高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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