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拘留的情形

江西 - 九江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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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九江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行政拘留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规定某种行政处罚是有有效期的,而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拖延不执行的这种情况也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行政拘留的有效期和行政拘留天数的计算方法性质也完全不一样。

2020-05-23 17:14: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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