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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如何认定

广西 - 河池 妇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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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西 - 河池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比如,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好看的衣服以及带去玩耍等,骗取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帮助照看孩子、表示喜爱儿童等手段骗取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者将婴儿偷偷抱走。总之,使用各种手段拐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拐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奴役;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
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儿童来进行一些利益方面的诈骗,比如说拐骗儿童,然后再将儿童卖给其他的人员,这样的话可以从中牟取到非常大的利益,但是对于儿童来说,他的生活环境已经发生改变,人生方面的权益都受到损失,所以要有相关罪名来处理。

2020-05-12 19:3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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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在司法实践中,与欺骗者合谋之人应当被判定为参与了诈骗犯罪的共同犯罪行径。然而,构成此种共同犯罪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首要的是,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主体务必需要由两个及以上的人士组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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