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

广东 - 江门 金融诈骗辩护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江门


(一)、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这里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仿照信用卡的样式、图案、色彩,采取印刷、描绘、影印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制造出来,以冒充真的信用卡的假信用卡。所谓“使用”。 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 结算的各种服务等。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证以及持卡人有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
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转让。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以持卡人的身份,非法使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恶意透支”作过司法解释,即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明知无力偿还,透支 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1997年刑法对“恶意透支”作了立法解释,即 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使用者在使用中,应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食用办理。我国的银行会根据这类使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审理,一旦出现违规的情况,银行有权对这类人员的信用卡进行注销办理。信用卡使用人员一定要积极的根据规定进行使用。

2020-05-11 18:50:10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江门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注册公司在公司登记的辖区以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以下情形之一的,才需要在经营活动的发生地设立分公司:1、以公司在登记地以外的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没有经营资格的机构不得对外签订合同;2、在公司登记地... 更多>>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地承诺付款的一种保证。它是某一银行(开证行)应买方(开证申请人)要求或指示开给卖方(受益... 更多>>

法律咨询顾问 咨询我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 更多>>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