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和《意见》将立功的主体明确的界定为犯罪分子本人,主要是认为,立功应当是犯罪分子本人的内心意愿和外在行动,唯此才能体现出其将功补过的悔罪态度,故对于实践中与犯罪分子无关、纯粹由其亲友实施的立功行为,对其亲友应予褒奖,不宜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但考虑到实践中犯罪分子归案后大多被羁押,存在无法实施部分协助抓捕等行为的客观情况,这时由犯罪分子牵头,提供线索交由其亲属代为核实的可以认定为立功,这有别于纯粹由犯罪分子亲属发起的、以减轻犯罪分子刑罚为目的、犯罪分子毫不知情的“代为立功”行为,同样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的认罪态度,同样可以起到有效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符合立功这一刑罚裁量制度的设计初衷。
2019-07-28 07:04: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