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抚养权存在争持,不能商量一致的情形下,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娃儿抚养意见》)中的限定,判由女方儿抚养权的有利要求有:
(1)两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
(2)已作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
(3)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娃儿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4)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5)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6)两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娃儿单独随外祖爸妈生活多年,且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外孙娃儿的;
(7)十岁以上的娃儿主动要求与母亲生活的。 对应以上要求,女方为争夺娃儿的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世证明,小孩不到两岁;
(2)医疗组织出具的,女方已作节育手术或丧失生育本领的诊断证明;
(3)娃儿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娃儿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4)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娃儿情况);
(5)医疗组织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另一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凌虐等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证明;
(7)娃儿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爸妈要求且有本领帮助照看外孙娃儿的证明;
(8)十岁以上的娃儿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通常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本领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2019-07-21 23:24: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