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干了限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到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犯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两方都有犯错的,应当各自承受相应的职责。 在具体处置时应注意的是,在裁判互相返还时,不能只裁判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置好隶属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成长久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寓居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赔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惹起合同无效的犯错职责大小来承受赔偿职责。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得到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得到所有权隶属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2019-06-06 04:0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