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息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花费。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当事人对保证保证的范围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受职责。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典质,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限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限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典质人,债权人为典质权人,提供保证的财产为典质物。
2019-03-26 23:07: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