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具体该如何让写呢
首先要写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号码。
其次要写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及有效身份证号码。
然后写委托人因为什么情况不能办理什么事宜将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具体格式如下:
由于本人某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某事相关事宜手续,特委托某人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某事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落款处要记得注明委托书有效日期,一般是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最后委托人签名以及写委托书的日期。
法律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1.第三十六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第三十七条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十条 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想获取更多非诉讼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