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新的上海市《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上海长期居住证办理条件如下: 1、 条件 一、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这个居住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1)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如果是租房光有合同是不行的,必须是备案过的合同才有效; (3)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居住证持有人在长沙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长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是中国一些发达城市借鉴发达国家“绿卡”制度进行的尝试,为中国制定技术移民办法,最终形成中国国家“绿卡”制度积累了经验。持有居住证者,可享受当地居民的待遇。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包括申请监视居住)。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以下文字节选自陈光中 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四版),218~219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监视居住意见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任审核后,由公安局局长、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居住通知书》。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法院和检察院决定的监视居住,法院和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及时送达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开始执行监视居住,应当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监视居住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名或盖章,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违法法律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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