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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无权处分的责任是?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何** 宁夏-中卫市 房屋买卖咨询 2019.09.18 09:00:54 338人阅读

我和我的妻子在结婚钱买了一套房子,房子的名字只有我的名字,但是我的妻子却把他卖出去了,想问问相关的律师,房屋买卖无权处分的责任是?一方无权处分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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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
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
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表现为夫妻一方处分共有房屋的情形。
夫妻共有房屋的买卖以产权登记是否明示为共有房屋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予以
考虑。一种是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共有房产产权证登记的是夫妻双方的名
字,出卖人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向买受人出示房产证,即买受人已经明知是夫妻
共同财产的,应当由买受人举证证明该出售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有
权代理,签订合同的一方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或者其有足够理由相信该行
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表见代理,签订合同的一方没有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 但买受人有证据表明其有正当理由相信签订合同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另一 方知晓房屋买卖行为表示同意或者未明确表示反对的),这种情况下房屋买卖
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可实际履行。除此之外的情形,合同有效但因未取得另一 方的同意而无法实际履行,出卖人对此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 夫妻一方权益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在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之前,无权处分他人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2019-09-18 09:02: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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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请问房屋买卖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吗?问题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限制行为能力人签的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才能有法律效力,否则无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
6、价格欺诈,显失公平,合同无效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但如果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或在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可要求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
7、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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