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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被小偷进来盗窃财物,入户盗窃刑事责任?

廖* 新疆-巴音郭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21 10:57:07 446人阅读

有一次,是在半夜的时候,我和家里人都熟睡了,可能是在睡前没有注意管好阳台的门,以至于有小偷进来盗窃,损失了几万块,幸好小偷已经被抓住了,钱也要回来了。那小偷入户盗窃刑事责任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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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户盗窃既遂的,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入户盗窃未遂,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9-08-21 10:59:07 回复

1、在超市偷东西不算入室盗窃。
2、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3、“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4、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没有偷到,也会构成盗窃罪,应当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可以区分到底是既遂未遂,还是不能犯还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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