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娶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行为要点: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际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4)以非法手段获娶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反不正当竞争商业机密问题的回答。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行为的本质在于用财物或其他手段买通交易对方进行垄断性经营或为其他经营者设置不平等竞争条件,排挤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秩序,不在于其表现形式是明示还是暗示。明示合同形式给予交易对方现金和财物并与其达成协议,限制其他经营者平等竞争权利,其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商业贿赂的本质要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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