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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在南京高淳监狱十四监区,四个月没打电话了?

ask****297 辽宁-营口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9.08.10 16:02:37 1458人阅读

我弟在南京高淳监狱十四监区,四个月没打电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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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八十一条【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如有需要可及时与我联系。

2019-08-10 16:22:37 回复

如果是已经判决了的是可以的,没有判就只有律师能见到

【法律意见】 犯人因病正常死亡,监狱如果没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不予赔偿。监狱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给予生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家属一定的经济救济和殡葬费用。 【法律依据】 《监狱法》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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