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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去上班路上开车撞到人,道路交通人身损害伤残?

郑** 湖南-岳阳 交通事故类鉴定咨询 2019.05.29 19:06:53 494人阅读

我同学是做外贸工作的,在他们家族中,属于非常有钱的一类,为人也相当豪爽,但有一次在开车上班途中撞到了人,还好人受伤不是很严重,道路交通人身损害伤残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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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的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在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入城镇规划区的村的,也作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实行“同城待遇”,这样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对农村居民的公平保护。如果还有特殊情况,难以区分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的,就高不就低,按城镇居民对待。

2019-05-29 19:15:53 回复

你好,如果你是主要责任,那么除了医药费,还有他平定伤残等级之后的伤残赔偿,具体多少还是要根据他的鉴定结果算。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请到庭的所有人员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调到振动状态或关机,在开庭时不得在法庭内接听。
现在宣布法庭规则: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
2、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3、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也不得随意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
5、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提出;
6、本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罚款、拘留。
8、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法官入庭、宣判、退庭时,所有到庭人员全体起立并保持肃静。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审判长 :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击法槌)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平原县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审理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 (就是我)、 ,人民陪审员 组成,由 担任审判长并兼任本案的主审法官,书记员 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 : 现在核对三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工作单位
原告: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 被告方出庭人员陈述单位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告:
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第三人陈述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及住址 第三人:
审判长: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
审判长:诉讼各方对到庭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加本案诉讼有无异议?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合议庭确认上述人员具有参加今天庭审活动的资格。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并质证、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双方都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义务。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审判长: 当事人对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楚?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法庭审理的程序包括陈述行政争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裁判等几个阶段。在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发言要经过法庭的允许、在陈述案件事实、发表质证意见、辩论意见时,语言要文明,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攻击对方。双方是否听清?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审判长: 下面陈述行政争议。 被告,原告所诉的是否为你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
审判长: 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文号。(请被告说明被诉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的种类、作出该登记行为的时间、登记的内容、房屋所有权证的证号)。
被告:
审判长: 原告,你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即被告前述内容? 原告:
审判长: 原告,针对上述行政登记行为你们是否提起过行政复议?复议结果?
原告:
审判长:现在由各方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并陈述主要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宣读起诉状
审判长:原告是否有新观点要补充?
审判长: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简要陈述你方的答辩意见。被告:宣读答辩状(内容略)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补充? 审判长:第三人说一下述称意见? 第三人:
审判长:根据上述原告的诉称、被告的辩称及第三人的述称,合议庭归纳本案的焦点是: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和补充?
审判长:下面由当事人举证质证。质证时,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及其证明力,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审判长:首先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即原告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举证质证。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先由原告向法庭举出证明自己主体适格的证据。
原告举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被告进行质证
原告针对被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原告。
原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被告、第三人还有新的意见吗?
该组证据待合议庭合议后再行确认,原告继续举证。 审判长:现在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质证
审判长: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首先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被告代理人陈述被告的职权依据。
被告:
审判长:
2、现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登记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被告向法庭一同提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和登记程序方面所依据的证据。首先被告代理人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了哪些事实?你方提供的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的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是如何规定的?你方提供的哪几项证据(证据的哪些方面)可以证明被诉行为遵循了上述程序规定?
被告举证并陈述:提交我局办案材料一宗,共14页。该卷宗材料认定事实是。。。证明的证据是。。。; 请书记员把证据递交原告进行质证
原告质证。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请书记员把证据返还被告。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原告和第三人还有质证意见吗?
被告针对原告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第三人质证。
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发表辩驳意见。
审判长:原告,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你方享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被诉行为违法的权利,你是否有证据提交?
第三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法庭就未查清事实询问当事人问题。
审判长: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各方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的可作为定案的证据和判决的依据,有异议的待合议庭评议后再做决定。(结合当事人各方提交的无异议的证据和庭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庭陈述,合议庭总结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如下:。。。当事人各方对本庭所归纳的无争议的事实有何意见?)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诉讼各方应当围绕着本案的争议焦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行政程序等方面发表辩论意见。在辩论中不允许使用侮辱、诽谤、攻击性的语言。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辩论意见。
被告的第一轮辩论意见。 第三人第一轮辩论意见。
除第一轮已经发表过的辩论意见外,各方是否还有新的辩论意见需要发表?
审判长:各方的辩论意见本庭已充分注意,并已记录在案,法庭辩论到此结束,现在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陈述的内容是对本案的处理有何意见和要求。
审判长:今天庭审到此结束,本案待合议庭休庭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当事人在休庭后,阅看法庭记录,如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本合议庭进行评议后,择日宣判。现在休庭。)(击法槌)
[书记员] 说: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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