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工作环境等原因而患职业病进而寻求的精神损害赔偿,实际上已被工伤保险所包含。现行工伤保险赔偿并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列为赔偿项目,经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后,劳动者不应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
新《劳动合同法》出现了“政府、企业主、职工的三方机制”。即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这是《劳动合同法》中增加的新名词,凸显了政府职能部门直接深入企业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人方面的干预的决心。
1.相应法律法律不完善。
在实际推行这一福利制度的过程中,当前尚未实现相应立法的进一步完善,进而难以为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律基础保障。在立法上,相应的步伐要明显滞后于该项制度发展的脚步,整体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在法律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相应监管缺位,且并未以完善实施机制的构建来实现有效规范。从目前该制度实施的外部环境看,主要侧重于各项制度的保障,在法规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中,一般都属于地方性的法律文件,且相应内容不健全,一般都只是搭建了一个框架,所以在实施的过程中难以对相应的思想行为进行约束。
2.相应政策有待进一步优化。
主要表现在参保政策上,要求要以全家参保的形式进行落实,进而才能够满足在年满六十周岁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此种形式下,虽然从政策上看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民参保率,以通过该项制度的普及性落实来发挥出制度的作用。但是,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不可忽略的是该种捆绑式参保模式下,不可避免的会加大子女与父母间的矛盾,反而打击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进而加大了制度落实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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