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吸毒人员存在流动性大、单人作案、隐蔽作案等特点,使得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中无法全面收集证据,因而尿检结果便成为案件认定的主要证据。但是,尿检结果仅能证明被检者体内含有毒品成分,而不能证明一定是吸食毒品所致,所以公安机关一般还要对吸毒的时间、地点、方式、同案人、毒品来源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认定违法嫌疑人有吸毒行为。
1、如是仅仅是吸毒,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有可能被强制戒毒。
2、吸毒人员通常会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与毒品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
3、涉毒刑事案处刑相对较重,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或移送看守所),即已涉嫌刑事犯罪,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申请去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提供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关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
一、甲在明知乙借自己身份证是用来召集朋友吸食毒品的情况下,仍借给乙在宾馆开房间,甲、乙是否都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乙符合下列规定则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2、甲不构成犯罪。是指明知他人吸毒而给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的行为。
(一)\甲虽然明知他人吸毒,只是提供了身份证,这里边的身份证,是开房间(提供吸毒场所的必要条件,也就是没此证开不了房间),但是有证不付金钱是开不房间的,也就是说开房要同时具备二个条件,有证、同时有钱(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分成犯罪行为和违反行政法两种情况:“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实际开房的和身份证登记者,到底谁是容留?甲用乙的身份证开房间准备招人吸食毒品,乙开始不知道,等乙进入房间后才知道有几个人一起在吸毒,但没反对,甲与乙是否均构成容留吸毒?
1、甲容留他人吸毒,构成犯罪要符合上述规定。
2,乙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这种犯罪是提供场所,而且是明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提供场所完成过程中,乙不是明知,就不符合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规定,构成此罪,是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的。。甲对提供身份证是故意的,对能不能开成房间,是放任的。所以,甲不构成犯罪。
(二)、此罪为结果犯,也就是说必须达到提供场所,没有提供场所款遂或是止之说。
以上为认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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