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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限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资料,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保证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第84条限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限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以保证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准则处以罚金;给劳动者导致损害的,应当承受赔偿职责。因此,公司将收取押金作为劳动者进入公司的先决要求是违法的。但鉴于劳动者在就业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为了迫于就业也不得不默默按照公司的违法要求去做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大监察和处罚力度,打击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违法做法,保证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利,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
2020-09-22 19:26: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