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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律师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李* 浙江-金华 刑事诉讼咨询 2019.03.09 19:16:08 359人阅读

我叔叔以为在饭店里聚众闹事,让拘留后转到了逮捕,现在马上要开庭了,也聘请了律师,帮忙问一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注意事项,律师辩护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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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与侦查人员直接充分的对抗是不可避免,也是非常必要的。
  侦查人员的职责是追究犯罪,其整个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进行的,不能期望侦查人员在尽全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同时希望不断得到否定自己努力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与信息。当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达到一定的充分程度之后,侦查人员对进一步收集到有罪证据以印证其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有强烈的愿望和要求;即使收集到了无罪的证据,由于它否定了侦查人员已经付出的努力和已经形成的有罪预断,侦查人员也总是不自觉地运用已有的有罪证据去否定、排除这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侦查人员的这种做法是符合人们思维规律的,任何诉讼主体都无法避免。所以公正的诉讼程序要求强化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取证据和信息的能力,使他能与侦查人员形成真实的对抗,避免检察官因为辩方材料的缺乏而过分依赖侦查机关的证据和意见,并以此形成对犯罪嫌疑人的偏见。
  有罪、罪重的证据和意见与无罪、罪轻的证据和意见是相互对立和矛盾的。只有侦查人员和律师双方充分利用自己的证据材料去驳斥对方相反的证据材料,使对方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受到怀疑,不能对己方的证据材料提出疑问时,才能保障己方证据材料的证明作用。因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主要方式就是利用各种渠道获得的证据材料和信息,最大限度地揭露侦查活动和有罪证据中可能存在的每一个疑点。有些律师不注重这种对抗性,总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只向检察官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并仅就自己一方的证据材料表明自己的意见,不注重获取、判断、推测侦查人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不关心侦查人员向检察官移送了什么证据。他们可能没有注意到,自己认为合理的意见和证据材料在侦查人员的证据体系下可能根本没有提出的必要性,当检察官对这些没有对抗性又不能提出合理疑点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不屑一顾时,我们这些律师还在为自己提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充满自信和成就感。所以,成功的律师从不回避与侦查人员直接的、激烈的对抗,他们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不断完善自己的辩护意见。在把证据材料和自己的意见提交给检察官之前,辩护律师应当将这些材料和意见与相反的材料和意见的比较中反复斟酌,将辩护意见的合理性建立在全面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础上,这样,辩护意见才易于被检察官采纳。

2019-03-09 19:28: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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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的主要主体是检察院、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诉讼中,不同的诉讼主体有着不同的诉讼目的。在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的目的是向检察院证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请求检察院作出向法院起诉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目的是通过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证据和意见,与侦查机关对抗,请求检察院作出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在起诉时充分考虑罪轻的情节和证据;检察院是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它通过对侦查机关移送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的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事实、证据的审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
  作为审查起诉程序的主导者,检察院保证审查起诉质量的最好的方式,莫过于对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这对立双方的意见给予同等的重视和考虑,做到兼听则明。通过侦查机关的卷宗,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材料;通过辩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检察院可以获得充分揭露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和意见。在对双方对立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的审查中,检察院易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保证审查起诉的质量。
  由于律师提供的材料和意见有助于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有助于检察官审查有罪证据是否存在疑点、有罪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有罪证据是否能够得出其他结论,所以检察官一般都会重视律师提出的意见。一个负责人的检察官也会期望律师及时提出意见,避免他因忽略了无罪的事实和证据而错误起诉。如果检察官没有对律师提出的意见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没有进行必要的核实,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可能就会成为反驳甚至否定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
  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对抗的增强,对检察院审查起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情况下,检察院不得不以怀疑的目光谨慎地审视侦查机关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并期望律师能提出合理的疑点和充分的证据,避免自己因作出错误的决定而陷于被动。由于侦查机关和律师双方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检察院为了能从侦、辩双方充分直接的对抗中获取充分的事实和证据,以助于自己作出公正无误的决定,也有适当抑制侦查机关并适当为律师提供辩护便利的主观愿望。从这一意义上讲,审查起诉阶段有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如果律师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在这一阶段诉讼地位和作用的特殊性,并准确把握检察官、侦查人员、律师三方的关系,确立有正当性的辩护技巧,完全可以有效地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
  辩护技巧之一 ——尽量避免与检察官直接对抗和冲突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避免对检察官无休止的抱怨和指责,更不能纠缠于检察工作失误中的细枝末节,因为检察院是这一阶段程序的主导者。律师需要去对抗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检察院。律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于与侦查人员的对抗中,向检察官提出有建设性的辩护意见,并促使检察院的重视和采纳这些意见。
  虽然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看,真正的对抗双方是检察官与律师而不是侦查人员与律师,但是控辩的对抗不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而是在下一个诉讼阶段即审判阶段。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将自己置于与检察院对立的地位,无疑是犯了战略上的错误,因为让对立的一方承认并采纳自己与其相矛盾的观点往往是不可能的。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即使表现出了对侦查机关的倾向和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偏见,律师也不应该不讲方式和无节制的指责,这样,自己不理智和不成熟的意见和行为可能引起检察官更多的反感,从而对犯罪嫌疑人更为不利。越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越要清醒和理智。律师应当本着对犯罪嫌疑人极度负责的态度,对检察官表现出足够的耐心和信任,尽快整理出条理清晰、逻辑严密的辩护论点,积极地用合理的疑点去提醒检察院,让检察院感觉到疑点的合理存在并把信任的目光转向律师,使律师合理的意见得到检察官的认真审查并采纳,从而对检察官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应该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当侦查机关的工作质量存在问题时,检察官可能愿意听到律师对侦查人员的抱怨和不满,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可能每个检察官都会容忍律师对自己无休止的指责。

2019-03-09 19:18:08 回复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一些案件在审查处理中,会要出具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下文就是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范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公安分局:律师事务所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作为胡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了初步的了解,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望贵局参考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本案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的作案过程,胡某某只是提了一个建议,之后沈某豪还不相信,还向沈之斌确认了这件事。在本案的实施过程中,也是由沈某豪自己完成,之后由沈某豪进行了销赃,胡某某并未参与实施与销赃。从沈某豪所分的赃款中也可以看出来,其在本案中是主要作用的人,因此分的赃款最多。因此,胡某某对本案的发生只是起到了一个辅助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二、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胡某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遂与徐乐旻等一起到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
三、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应当认定为立功:
(一)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等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
(二)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本案中,胡某某自首后,在派出所与沈某豪通了电话,确定了其所在的地点之后,带领公安人员前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点,将其当场抓获,胡的行为完全符合《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四、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胡某某在案发后,希望能够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积极的退还了赃款,还协助公安人员抓获了其他几个同案犯。在对其进行会见时,其明确的承认了自己错误,是自己交友不慎才导致了错误的发生,并表示希望可以尽快回归社会,回报社会,回报母亲。
五、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对其适用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更有利于其日后的成长。本案中,胡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父母离异,缺少家庭的关爱,结交了一些品行不正的朋友,被他们误导,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案发后,胡某某充分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给社会由其是给自己的母亲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迫切希望能够重新回归社会,走入校园,通过努力学习来为社会做出贡献,弥补自己对社会的亏欠,对家庭的亏欠。另一方面,本案涉案数额不大,胡某某系从犯,而且具有自首和立功的情节,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以及法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希望贵局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以上意见,请参考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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