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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卖掉我也无法实现,扣工资去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扣罚的比例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是否有惯例?

刘** 江西-南昌 债务纠纷咨询 2007.04.03 17:36:16 3500人阅读

    我是一名普通工人,常年工作在外,妻子下岗后开一小店仅可糊口。2006年5月22日,我与妻子协议离婚。在离婚前6个月,妻子卖一个5角钱的玩具给小孩甲,交代其“只能玩,不能吃”,小孩乙抢夺误食受到伤害,在治疗中出现失误,于8个月后死亡。法院判前妻担全责,赔偿26万;判我承担连带责任。我以“该债务不是夫妻因生活所构成的共同债务,是夫妻一方违法侵权所构成的个人债务”为辩护理由,法院未采纳。法院判决我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如此判决是否正确?请问:
    
1、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判我承担连带责任,是否需要法律条文支持?  
    
3、我的每月退养工资仅够家庭生活,小孩还在读大学和准备考研,家中无财产,就是卖掉我也无法实现,扣工资去赔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扣罚的比例在法律上是否有规定?是否有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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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1556条

1,属于2、有3、应当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2007-04-03 17:58:15 回复

你好,关于病假工资发放 社保这方面,当然包括五险一金,员工病假期间是有工资的,根据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放。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而社保交费标准远低与病假工资部份。 社保缴纳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12%;个人缴纳比例:8%;
2、医疗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4%;个人缴纳比例:2%;
3、失业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的缴费比例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4、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公司缴纳比例:对照本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  
5、公积金缴纳为5%比例。 上述五险一金加起来也不到20%工资比例,就算是按最少的病假工资发放也多出很多倍。更何况病假期间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国家肯定会强制执行的,公司必须依法缴纳

入职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协议是在签订时生效,即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若协议规定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双方应当予以遵守,若一方违背,肯定会按协议处罚。违约金要另行看待,因为你们的协议应该为《劳动合同》一类的,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约定,按其规定,公司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一种是公司出钱进行专门培训的,一种是约定竞业限制的,其余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条款。关于解除协议只要按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规定执行进行劳动者一方是可以单方解除的,提前一月通知,试用期提前一周,或双方协商一致随时可解除。入职协议书有如下的条款,和劳动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在告知义务和入职审查问题上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和不注重入职审查都将给单位自身带来很大的风险。
1、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主动告知是法定的义务。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将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判断而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为欺诈,因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可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知情权的轻视,还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甚至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例如不向劳动者告知职业危害,《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处以2至5万元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严格进行入职审查的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轻视入职审查,将对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用人单位如果在招聘时,对应聘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等如果核查不严格,而应聘人员有弄虚作假的情形的,会导致其无法胜任工作、耗费工资福利待遇、浪费招聘工作管理成本、劳动合同无效等严重后果。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是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以上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劳动者如果投诉用人单位未履行入职告知义务,或者由于用人单位入职审查不严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都负有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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