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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开发商去房产公司办理了房产真,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被扣押了,房产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房产证?

游* 甘肃-兰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18.10.23 09:55:10 472人阅读

我姐姐现在买了房子之后,随着开发商去房产公司办理了房产真,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被扣押了,房产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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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物业和开发商都没权利扣留房产证。只是物业他有这种便利利用房产证这事要求业主做这做那,很多业主为了拿到房产证好些事都可以去做(比如长期欠的物业费啊,水费呀,电费呀什么的。)但是,物业绝对是无权扣押房产证的。

2018-10-23 10:0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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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利
物业管理费根据物业服务合同而来,其纠纷限于物业服务和费用支付
虽然你不交物业费是毫无理由的(开发商行为为何要物业负责?)
但根据法规,一事一议,不交物业费可以起诉催款
可要求物业公司归还房产证,这属于扣押甚至抢劫居民财物
如果不给的话,很简单,报警即可,以如上的理由要求警署处理

2018-10-23 09:57:10 回复


一、什么情况下交警有权扣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下,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队才有权扣车:1无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正证和副证被滞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酗酒、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持转借、挪用、涂改、伪造、冒领、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4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5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驾驶机动车的6学习驾驶员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的7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头盔的8机动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系涂改、伪造、冒领、挪用、转借、失效的9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的10机动车无号牌和行驶证,且没有其他行驶合法凭证的11机动车号牌或者发动机、底盘号码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12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13与被查缉的或者被盗抢机动车特征相同的。
二、扣留车辆要注意什么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代为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药特别注意时间方面的限制。
3、交通事故后,公安机关扣留车辆要向车辆所有人出具单据。我们要特别注意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后的各项手续问题。
三、扣留车辆后货物如何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5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旦工测继爻荒诧维超哩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1914(李娜控股信贷):16:26,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以上都是关于抵押物转让的法律规定,从以上规定来看,在抵押人未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能否转让抵押物的立法上,从严格限制到逐渐宽松的转变。该转变的理论基础是物尽其用和利益平衡,充分发挥价金物上代位制度的优点,并通过追及效力来弥补其局限性。采用抵押权追及效力和涤除权制度,实现抵押权人和买受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物权法》规定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抵押物的转让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受到影响,抵押人可以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进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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