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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不动产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

瞿* 浙江-温州 房屋租赁咨询 2018.07.21 00:38:06 1431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想把我的房子租出去。但是我担心自己出错,所以我想提前一下有关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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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管辖一般原则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又有关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其中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人会因此而产生疑惑。对这个问题其实不难回答,简单来说:
首先,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因此应当优先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但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也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018-07-21 00:5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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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已失效) 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由于上述批复已经失效,实践中,我们还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中寻找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属于约定管辖。上面就是不动产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

2018-07-21 00:3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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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已失效)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由于上述批复已经失效,实践中,我们还可以从民事诉讼法中寻找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原则,属于法定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属于约定管辖。上面就是不动产租赁合同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内容

2020-10-22 14:53:42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1986年1月7日)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上述规定仍是确定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权的有效意见。 (1)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管辖; (2)个别由被告所在地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管辖。 【法条链接】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五十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规定。 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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