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随州法律咨询 > 随州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咨询 > 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

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

林** 湖北-随州 反不正当竞争咨询 2018.07.09 16:51:50 428人阅读

你好,刚刚我开了一家店铺,但是我想用宣传的手段来招揽顾客,请问有观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是怎样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随州律师 涉外专长律师 随州涉外专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按照相关的国际公约,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知识产权法。与此相应,我国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删除与反垄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商业贿赂和与技术措施保护有关的条文。在此基础之上,还应当明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和实践中,适用制止仿冒等“具体事例”为原则,而适用关于诚实信用的“一般条款”为例外。我们应当超越德国、美国、日本等国的理论和实践,站在国际公约的高度上,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你所问的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草案这就是我的回答

2018-07-09 16:53:50 回复

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与反垄断法、商标法和广告法等法律有法条交叉重复现象,且多个部门都有管辖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尺度并不统一。送审稿对此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一般管辖权,相关部门也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你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14条的相关内容如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其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修订草案第九条、第十条是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其中,第十条对禁止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提出,本法规范的主体是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不属于经营者,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得救济;有的提出,相关法律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已经作了规定,本法重复规定没有必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修订草案第十条的上述规定;同时,针对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有的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情况仍将该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问题,在第九条中进一步明确: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是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涉外专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