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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失踪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什么时候?

李* 新疆-乌鲁木齐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7.02 12:30:42 15460人阅读

邻居的孩子丢了,已经报案了,但是还没有公开谁说失踪,家人有点着急,想请问一下一般失踪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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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里的关于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3个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限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流程。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足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裁判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2020-12-18 09:29:1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民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宣告失踪条件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主体条件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形式条件 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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