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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哪些呢?

肖* 宁夏-石嘴山 学校侵权咨询 2018.07.02 08:23:17 3966人阅读

我有一个同学,女生,她还有两个哥哥,目前我们上初一,但是她两个哥哥一个高三,一个大一,他父母就不想让她上学了,但是同学现在还小,国家都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但是朋友的父母还是不想让朋友上学,请问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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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2018-07-02 08:27:17 回复

妥善处理、幼儿园,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爱护学生,实施素质教育,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教育工作。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律和法制教育,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耐心教育,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学校、爱护,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思考能力、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不得歧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及时救护,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食物中毒、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促进幼儿在体质、幼儿园、帮助。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制定应对各种灾害。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不得歧视、尊重学生、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智力、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关心、文化娱乐,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品行有缺点,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传染性疾病。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厌弃、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解答如下, “受教育权”作为人人应有的基本权利,它又具体表现在:“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获取受教育结果权”三个方面。其一,就“受教育机会权”来讲,受教育机会是指受教育者有权通过学习和受教育获得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可能性空间和余地,是受教育者接受任何等级或类型的教育的起点、资格与身份。“受教育机会权”是受教育权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性与基础性权利。学者龚向和认为“受教育机会权”还可具体分为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受教育选择权和学生身份权。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重要的实现方式,受教育的选择权是指公民对接受教育的种类、学校、教师等有自由选择权利。受教育的选择权与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是不可分的。入学机会权、升学机会权以及受教育选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结果,即:进入某一教育机构而获得该教育机构的学生身份,享有学生的一切权利,而一旦丧失学生身份权,其他形式的受教育权也就一同丧失。因此,学生身份权是受教育机会权的核心,享有受教育机会权,实质是要享有学生身份权。故受教育者要十分珍惜学生身份权,教育机构或教育者不可轻易剥夺学生身份权。其二,就“受教育条件权”来讲,获得了受教育的机会并没有完整的享有“受教育权”,在获得了入学、升学的机会权,学生身份权之后,作为受教育者还拥有“受教育条件权”,即: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以及获得教育资助权。“受教育权”的保障,重要的方面是受教育者有请求国家积极作为,提供教育设施和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转的权利。教育条件建设请求权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建设请求权和教育财政措施请求权。教育条件利用权是指对已有的教育条件如教育设施或教育资源,受教育者享有平等的利用权。这获得教育资助权,主要是对那些经济困难的学生来讲的,受教育所必不可少的费用会把优秀而贫困的学生阻隔在学校的大门之外,而使之失去升学机会权,进而也失去受教育权。因此在公民个人无法交付教育费用时,国家有义务给予经济资助,按成绩和能力有资格接受教育但无力负担教育费用的学生,应享有从国家哪里获得教育资助的权利。其三,就“获取受教育结果权”来讲,获得受教育的机会,享有和利用教育条件,经过一个受教育的过程,受教育者有权获得应有的教育结果。具体而言,获取受教育结果权包括获得公正评价权和获得学业学位证书权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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