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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湖北省高院关于盗窃罪是怎样的啊??

陈* 新疆-塔城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6.21 20:26:28 358人阅读

我得个朋友在法院上班,最近在忙那个盗窃罪的事呢,我就想要了解一下那个湖北省高院关于盗窃罪 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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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那个湖北省高院关于盗窃罪 的事,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贫困山区县、市为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在此基础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
(4)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数量超过二十五份的,每增加七份,增加一个月刑期。

2018-06-21 20:32:28 回复

关于盗窃罪的起刑点各地标准不一,主要是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和经济水平确定的,在500元至2000元不等,具体要查你们那个地方的规定。

你好,那个湖北省盗窃罪适用缓刑 的事,考虑到上诉人周正龙罪行较轻,当庭能够如实交待本案的基本事实,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和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上诉人和辩护人请求对其判处缓刑的理由符合我国关于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的危险,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来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但各地经济水平不一样,所以可能会有小的差异。此外,《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中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元以上的,或虽不足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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