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强调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中心地位,扎实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
为保证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保证庭审质量,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82条增加了庭前会议的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但在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率偏低,主要原因在于其功能定位不明确,适用案件范围不确定,法官职权受限,导致实际效果不明显。针对此种情况,《实施意见》专门就规范庭前准备程序作出规定,就适用庭前会议的案件范围、举行地点、参加人员、听取意见事项、相关处理效力以及与庭审程序的衔接等一系列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规定,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社会影响重大案件,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进行,由审判人员主持,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可以通知被告人到场。在庭前会议中,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梳理争议焦点。对被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进行调解,并且明确,控辩双方对管辖、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等事项提出申请或者异议,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作出处理。对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核实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的相关行为或表态达成的一致意见,若没有新的情况或正当理由出现,则对庭审具有一定影响或适当约束力。这些规定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可以很好地解决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庭审活动作充分准备,以确保法庭审理集中、不间断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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