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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需要缴个税吗?怎么交?

ask****398 西藏-拉萨 合同效力咨询 2018.04.24 12:11:37 4163人阅读

签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 需要缴个税吗?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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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交个税,起征点是2000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018-05-04 17: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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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了解以下六个常识:
(一)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由于非全日制用工时期短、双方权利义务相对简单等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订立口头协议。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内容由双方协调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标准和结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所谓“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意见》有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未包含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素的,还应考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动合同法》没作具体规定。目前仍可参照《非全日制用工意见》第10-12条的规定。根据《非全日制用工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除工伤保险费属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外,在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纳上,除非地方有特殊规定,否则用人单位没有强制性义务。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多重劳动关系
对于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并未禁止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全日制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该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则明确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五)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对于全日制劳动者,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其劳动以小时计酬,一般而言劳动技术含量不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并不强,期限较短,如果允许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有可能试用期满就辞退劳动者,这对劳动者则非常不利,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六)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和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合同没有终止与解除之分,此处的“终止”实际上就是“解除”,而此处的解除,用人单位既不需要说明理由,也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均没有任何的法定限制条件。

2020-11-04 10:1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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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与全日制工作相对应的用工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定标准为: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对于企业而言,可以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劳动力余缺,节省人力成本的支出;对于劳动者而言,可以享受更大的时间自由度,解决工作与生活的平衡。为体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和灵活性,《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能约定试用期,可随时终止用工关系,工资结算周期不超过15天。

解答如下, 签约须知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用工登记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
通信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工作地点在.
第三条乙方工作时间为下列第()种方式
1、每周工作日,分别为周每日工作小时。
第四条甲方按乙方工作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标准为每小时元,工资结算周期为(日周15日),工资发放时间为,工资发放方式为(直接发放委托银行代发)
第五条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中已包含甲方应为乙方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乙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甲方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乙方办理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第九条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
第十一条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乙方可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本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新规定相悖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非全日制员工与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其受《劳动合同法》管理,所得报酬为工资薪金而非劳务报酬,和全日制用工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是一样的,起征点是350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比如扣除相关的劳动双方约定的费用后,再扣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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