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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多次扒窃作案的 (二)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入户盗窃多次的 (四)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五)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六)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七)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八)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九)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十)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财物不认定违犯罪的情形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一)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二)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三)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四)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五)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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