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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口头拘传的规定具体是什么样的

刘* 辽宁-朝阳 强制措施咨询 2018.04.14 17:51:52 2891人阅读

我有个朋友最近被拘传了,所以呢,我就想了解一下关于现场口头拘传的规定具体是什么样的呢,求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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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现场口头拘传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书--传唤证。

2018-04-14 17:52:52 回复

有关传唤和拘传的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拘传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有些是经过口头传唤而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接受讯问的,但是办案机关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不经过口头传唤而直接采取拘传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其中规定的出示“证明文件”,是指传唤犯罪嫌疑人使用的《传唤通知书》及讯问时应当出具示的证明侦查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经出示工作证,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法律规定清楚、明白,但是往往在现实办案中,有些侦查人员极易违反法律而侵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后补,或者根本没有《传唤通知书》。在执法过程中,先斩后奏的情况经常发生,有些法律手续经常是过后补开。有的侦查人员觉得无所谓,觉得事后可以让嫌疑人补签一个字就行了。而有的案件明明是采取了拘传的侦查措施,但整个文书里却看不到任何法律文书,甚至连笔录里都找不到有关传唤的字眼。

二、以制作询问笔录的方式来掩盖拘传的事实,以达到连续拘传的目的。有些办案人员会在十二小时之内先作一份询问笔录,来证实自己只是询问而不是讯问,把开始的十二小时不计算在讯问时间里,事实上侦查员所作的工作和讯问的方式方法,所问的内容没有任何的区别。十二小时之后,才开始制作讯问笔录。至此,其实已经超出法律规定的十二小时时限了。当然,有的侦查员会以案情复杂为由来延长讯问时间,这本来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法律所规定的案情复杂根本就没有明确什么情况属于案情复杂。所以,在办案机关在作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监视居住措施时,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二十四小时了。

三、变相刑讯逼供。随着法制的进步,刑讯逼供在逐渐减少,但变相的刑讯逼供仍然存在。法律明文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在实际办案中,传唤、传讯所在的地点都是办案机关的办案区,里面都没有能提供必要的休息条件。且不要说三十六小时、甚至四十八小时,就是二十四小时,不让睡觉就是没有保证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从生物学,或者人道主义来讲都是科学和道义的,因为所有办案区都不设有床铺,而只有椅子。正常人在二十四至四十八小时里,不让睡觉,只可以坐在凳子上,都是会精神不振,思维混乱。何况嫌疑人、被告人还要经受轮番审讯,以及一些不规范的审讯行为。
还是那句话,无论何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现实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和体制的原因,让很多人没能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导致自己承受了太多不应当承受的责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一旦程序违法,执法机关所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所以,任何人在遇到被传唤或者拘传时,都应当清楚地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力是受法律保护的,并且一定要坚持和主张自己的权力,不能因为外界原因干扰而放弃,一旦放弃就没有任何人能为你主张正义和公正了。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法律,为了自己的权力而学习,为每个人都能感到公平正义而尽一点点力。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适用于刑事被追诉人(包括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而传唤还适用于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
第二,刑事不同,拘传是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传唤则不具有。举个例子,如果传唤某故意杀人案的目击证人前来作证,证人如果不去录证言的话,公安是不能直接把他抓过去的;而公安若把某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拘传其接受讯问,那这个人必须去公安局接受讯问,否则公安可以强行带走。说白了,传票就是一个通知书而已,没有强制力。
第三,适用法律依据不同。拘传必须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在刑事程序有需要时进行,而传唤可以《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为依据。

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2、公安机关可以将需要拘传或经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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