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青海法律咨询 > 果洛法律咨询 > 果洛无罪辩护法律咨询 > 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挪用公款无罪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挪用公款无罪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高* 青海-果洛 无罪辩护咨询 2018.04.10 08:47:40 1183人阅读

你好,我们主管因为贪污受贿被抓住了,现在家里人很担心想申请无罪辩护,请问可不可以提供一份挪用公款无罪辩护词范文参考一下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果洛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果洛刑事辩护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审判长、审判员:
所接受被告人顾某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挪用公款案的辩护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基本事实
1、2009年3月23日,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以下简称修配厂)与严某某签订了《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综合楼开发工程协议》,顾某某以修配厂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该协议上签字。
该协议约定:
1、“甲方负责机修厂厂房、临街门面房及住户的拆迁工作,应在乙方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协议签订当日其一个月内搬迁完毕),“在施工中因机修厂内部因素引起的纠纷(包括左邻右舍的纠纷),甲方应及时处理,从而造成的工程延期及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十日内向甲方支付履行保证金五万元(在房屋竣工结算后10日内退还乙方)。
严某某缴纳的5万元履行保证金,上缴到修配厂的主管部门信阳市某管理处(现在还在灌区管理处);严某某主体工程完工后拆除楼房前面的门面房,蔬菜村六组村民以楼前的门面房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为名,阻止拆除。 通过五里店街道办事处瞿正高协调,与蔬菜村六组达成补偿5万元的协议。因修配厂没钱,严某某垫付了5万元的补偿款。
2、2010年10月13日,修配厂与张某某签订了《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职工住宅楼联建协议》,张某某缴纳了15万元的履约保证金,修配厂收款后用于工资等各项开支。
此后,严某某多次找顾某某索要5万元的保证金。2010年11月5日,严某某出具收到修配厂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收条一张;2010年11月份左右,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2010年11月30日,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收条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起诉书指控顾某某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
二、顾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
1、起诉书查明的事实为:2010年11月30日,顾某某以支付严某某该笔垫付款为由,将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内,支取现金5万元,用于自家房屋装修,但没有将严某某2010年11月5日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及顾某某同时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的事实列入起诉书。在同一时间段出现了三个5万元,返还严庆军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资金从何而来?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又用到什么地方去了?都没有说清楚。
2、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应属个人债务。
首先,2010年10月13日,修配厂与张某某签订“职工住宅楼联建协议”时,收到张某某履约保证金,修配厂出具了加盖单位公章的收款收据,收到15万元的张某某履约保证金,这是单位债务;
其次,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5万元,是顾某某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借条,借条上既没有修配厂会审小组的其他成员签字认可,也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应属个人债务,如果是单位借款,应该加盖单位公章;其三,张某某将5万元借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就把钱转给严某某,没有入到修配厂帐户,该借款还没有处于修配厂的管理之下,其四,张某某的询问笔录也证实:5万元是顾某某个人借款而不是修配厂借款。
3、根据案卷的证据材料,严某某缴纳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上缴到修配厂的主管部门信阳市某管理处,该保证金现在依然在灌区管理处,2010年11月5日严某某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有被告人的供述、严某某的陈述、收款收条在卷)。该项事实应无任何争议,那么,欠严某某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顾某某的个人债务,顾某某无理由替单位偿还这笔债务。修配厂既然返还了5万元履约保证金,就应该有相应的原始凭证入账,正确的做法是用严某某2010年11月5日收到修配厂返还5万元履约保证金的收条入账,但因顾某某用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就出问题了。
4、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无任何问题。根据《信阳市某机电修配厂综合楼开发工程协议》约定及案卷材料:临街门面房的拆迁责任和义务归修配厂,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由修配厂承担,严某某先行垫付了5万元的赔偿款,修配厂偿还严某某垫付款理所当然,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
5、既然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顾某某用个人借款归还了单位5万元债务,其性质属于代单位清偿,机电修配厂应当归还顾某某5万元,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收款收条从单位报账领取5万元,是单位清偿了该笔债务,无论顾某某如何使用该笔款项,都不是挪用公款。
如果是顾某某用蔬菜村六组《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5万元所打的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支取现金5万元归还给了严某某,虽然严某某出具的收条写的不是垫付款,但挪用公款更是无从说起。因为修配厂欠严某某的只有2笔债务:履约保证金5万元和垫付村民赔偿款5万元,共计10万元,现在还了一个5万元,尚欠5万元,虽然入账的原始凭证错位,但是修配厂的资金没有因此短少,债务也没有因此增加。
6、挪用公款的主观方面是指明知是公款而有意违反有关规定予以挪用,顾某某没有将张某某的借款和严某某收条进入修配厂财务帐,这是客观事实,既然没有重复入账,顾某某无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7、涉及本案有可能是公款的有三笔,即顾某某借张某某的5万元,顾某某从修配厂支取的5万元,严某某收到的5万元,到底有没有公款?如果没有,顾某某挪用公款就不能成立。如果有,哪一笔5万元是公款,必须查清。严某某收到修配厂返还的5万元履约保证金不是公款,这是显而易见的。
公款包括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也包括由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所有的货币。张某某的借款不是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是没有争议的,但是不是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货币呢?能不能视为公款是本案的焦点问题,辩护人认为也不是,理由是:
1、国家管理、使用、运输过程中的私人货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私人货币。
(2)、私人货币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代表国家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本案中,张某某将5万元借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就把钱转给严某某,没有入到修配厂帐户,修配厂没有收到张某某的款项,该借款还没有处于修配厂的管辖之下,还谈不上管理、使用、运输、汇兑与储存的问题,因此,该借款的性质还不能定性为公款。
8、顾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的资金有三笔,即顾某某借张继龙的5万元,顾某某从修配厂支取的5万元,严某某收到的5万元。根据案卷材料,张某某安排王某某在信阳市体彩广场农行取出5万元,王某某当场交给顾某某,顾某某当场转给严某某,严某某出具收条的时间是2010年11月5日,那么,顾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时间也应该是2010年11月5日(这与顾某某先给王某某出具借条,后来又更换为张某某,借条时间写错了这一情节是吻合的),顾某某用《土地补偿协议》及村民领款收条入本单位财务账,支取现金5万元的时间是2010年11月30日,这三笔5万元的进出时间均在2010年11月份,顾某某即使是挪用了修配厂的公款,也没有超过三个月,构不成挪用公款。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顾某某没有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也没有挪用公款的行为,挪用公款罪名不能成立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注:判决结果定罪免刑

2018-04-10 08:57:40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被告人张的委托和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以被告人的辩护人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向被告人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详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挪用公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所在。根据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一是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二是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三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存在以上情形,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2020-11-06 13:38:44 回复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