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鞍山退休丧命丧藏费不是统一准则47000元。公司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待遇,当前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限定。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规则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限定,鞍山市公司退休人员丧命,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辽宁省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支付3个月薪水丧葬补贴费,10个月一次性救济费。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规则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七、公司工人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丧命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公司工人养老保险条例》限定执行。即按本市(省)上年工人月平均薪水计量,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丧葬补贴费、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上述待遇列入统筹事项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事项的,仍由原公司单位负责支付。
鞍山退休丧命丧藏费不是统一准则47000元。公司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丧命待遇,当前是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限定。按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规则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限定,鞍山市公司退休人员丧命,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辽宁省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支付3个月薪水丧葬补贴费,10个月一次性救济费。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辽宁省完善城镇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规则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81号七、公司工人退休后,在享受基本养老金期间丧命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按《辽宁省城镇公司工人养老保险条例》限定执行。即按本市(省)上年工人月平均薪水计量,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丧葬补贴费、10个月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上述待遇列入统筹事项的,由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事项的,仍由原公司单位负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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