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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他人因欠我钱,在2015年5月双方到房管部门办了手续,他将房抵押在我名下了

ask****670 广西-贵港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4.08 10:37:32 57人阅读

你好,他人因欠我钱,在2015年5月双方到房管部门办了手续,他将房抵押在我名下了,就是房屋的它项权证,但又有其他债权人于2016年将他起诉了,要拍抵在我名下的那套房产,我到法院申请了优先偿还,由于种种原因3次流拍,现在我想申请以物抵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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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编辑:梁菁菁)

2018-04-19 16:17:02 回复

31、甲有权对统一别墅设立两个抵押权,我国物权法并未禁止抵押物上设立多个抵押权。2,且已办理过户手续。丁已经取得对该别墅的所有权,所以能够对抗乙丙对别墅行使抵押权。但是同一抵押物上设立两个抵押权是抵押物所担保的价值不应超出抵押物,第二次抵押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甲的两次担保实际上超出了抵押物的价值、乙丙的抵押权只能对甲出售该别墅所得价款行使,并按照抵押的先后顺序进行抵偿。超过别墅价值的部分,丙是无法行使抵押权的、丁有权阻止乙、丙行使抵押权。因为我国物权法规定,经抵押权人同意,在不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可以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本案甲的转让行为经过抵押权人同意。纯个人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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