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方面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刑法上将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又可分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方面是何种状态,刑法都不能对没有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行为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即陷入主观归罪。
对于诈骗罪的指控,若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则必然不符合该罪客观构成要件。在该问题上,则存在两个异曲同工的有效辩点:一是行为人未实施客观行为;二是相对人财产受损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该情况下,行为人必然存在一定形式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的行为。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以上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望采纳。
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词以下两种:
一是出现程序问题。比如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或者没有执行回避制度,又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侦查
第二种情况,实施犯罪的嫌疑人属于精神病或者某些不能自控的情况,在法律上可以认为无罪,但是要关精神病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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