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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打听一下商标增加小类别要重新申请吗?

陈* 陕西-榆林 商标咨询 2018.04.02 10:49:47 10634人阅读

我们公司现在发展的越来越好了,所以就想跟大家提前了解了解这个商标增加小类别要重新申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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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注册完成的商标,如果需要增加商品项目的,只能是作为一个新商标重新提交注册申请。需要注意的是,两个商标的注册人需要保持一致,如果注册人名义做过变更,需要对之前商标提交变更申请,否则可能会被自己驳回。

2018-04-02 10:5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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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名称,类别发生变动都需要针对变动进行重新申请,如果是增加小类别,可以单独进行增加的类别的商标注册申请,对之前已经获取的商标许可不影响。以上就是商标增加小类别要重新申请吗?的回答望采纳

2018-04-02 10:50:47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原则上,只要与设计有所不符,就要重新签证。目的之一是要甲方认可变动的工作量;之二是要设计单位认可变动的工作量。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活动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无论是开发商,还是建筑商都应给予高度的重视。以工程量确认签证为例,项目经理向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提交确认报告,工程师给予签字确认,这个过程就完成了合同从要约到承诺的签订过程,并将在双方之间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工期延长、工程款增加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1月1日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许多崭新的内容。如该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发包人再也不能象以前一样无限期地拖延竣工结算了。如果当事人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游戏方式将进入一个全新的境界。在有约在先的情况下,如果建筑商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开发商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而开发商对此不置可否,约定的期限一过,建筑商的竣工结算报告将上升为至高无上的结算依据。一个前期合同约定加一个后期结算签证,就彻底解决了工程款悬而不决的大问题,这就是签证的魅力。反言之,如果开发商没有签证意识,或者签证意识不足,也极有可能坠入被动的泥潭中。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99示范文本”)第31条有这样的规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这个条款对建筑商至关重要,工程变更了,工程价款必有变动,但若在14天内未提出签证要求,通俗而言,就是“过期作废”了。本文所说的签证,不仅包括项目经理、工程师就工期顺延、增减工程款、支付费用、赔偿损失等达成的合议,如签证单、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还包括工程师对项目经理提交的请求报告、通知等的签收。“99示范文本”在工程建设实务中已被广泛采用,故本文站在建筑商的角度,重点对示范文本的签证情形进行解读,并对有关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对建筑商能有所裨益。

一、可以在施工合同内增加工程造价。实施方法: 1、原招标施工图有漏项应先由设计单位出设计变更,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变更部分工程量清单和组价,经项目管理、审价机构、监理单位审核,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2、清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公司)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由清单编制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编制清单组价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原投标书中已有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按实际工程量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作相应调整。发、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增(减)部分造价。 二、不需要重新招投标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节承包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漏项部分仍属于合同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内容的,依法必须由承包人施工,重新招标选择另一承包人承揽不仅是不需要,而是违反建筑法。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回答参考第 (五)项规定,属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因此,只要发生的“漏项”内容是承包人施工资质允许承揽的,不需要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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