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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法具体都有哪些规定呢

吴* 吉林-延边 著作权咨询 2018.03.28 11:12:16 8237人阅读

我朋友是搞音乐的,写了一首歌,被人家直接拿走了,并没有商量这个版权的问题,不知道音乐著作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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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 著作权法 》有关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翻唱他人的歌曲是合法的:
(1)合理使用(详见《 著作权法 》第22条),具体到翻唱歌曲的规定是:(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2)符合《 著作权法 》第39条规定的 录音制作 者法定许可要件,但需要支付报酬;
(3)取得 著作权人 或音著协的许可。

2018-03-28 11:1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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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音乐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比较多的,保护文字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 等。但是针对不同的作品来讲,著作权的归属不同。那么大家知道音乐 著作权归属该怎么来确定吗 ? 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么确定音乐著作权归属
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作品涉及曲作者、 词作者、演唱者 (歌手 ) 、音乐制作人、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 歌曲译配者、 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 音乐出版者、 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 享有音乐某部分或全部著作权。所以,音乐版权是复杂的版权集合。
音乐制作人、 音乐出版者、录音者可以通过受让或授权方式取得全部的 版权, 即音乐制作人、 音乐出版者、 录音者与曲作者、 词作者、 演唱者、 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签订一系列的文件,使音乐 作品成为一个权利整体,即音乐作品版权。当然,如果没有形成一个独 立的音乐版权整体,那么音乐作品的版权将由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 编者、音乐出版者、 录音者等参与音乐创造过程的个体各自行使自己的 部分权利,比如,曲作者仅享有谱曲的著作权,词作者享有文字作品的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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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 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 著作权人的许可。 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 得报酬。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二、著作权权利包括哪些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包括:
1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
3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即以复制、 表演、 播放、 展览、 发行、 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权利 ; 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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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复制权 (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一演绎权 ) 、传播 权 (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 ) 等权利。音乐著作权法把“使用权” 详细分列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 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 有的其他权利。涉及不同的使用权利,传播者对作者应该是分别受权、 分别支付报酬。
综上可知,音乐著作权是复杂的著作权集合, 因此在确定音乐作品的著 作权归属的时候, 可能会存在多个著作权人, 此时他们是共享该音乐作 品著作权的相关权利

2018-03-28 11:14: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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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020-12-02 03:54:50 回复

著作版权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成立的目前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使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称“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须向音协支付报酬。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收费标准
  使用复制权业务类的音乐作品收费标准如下:
  
一、录音制品:
  
(一)使用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二)CD-ROM、MP3等高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按每个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使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三)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二、录像制品:
  
(一)LD、VCD、DVD等低容量的数字化制品使用音协管理音乐作品,采用版税制计算使用费,即数字化制品批发价×版税率6%×数字化制品制作数量。数字化制品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但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不得低于¥200元。
  
(二)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计算使用费(不足5分钟的按5分钟计算)。
  
三、图书:
  
(一)使用音协管理的音乐作品出版图书,按照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出版数量在10000册以内的(含10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100元;出版数量超过10000册的,每增加1000册,每首音乐作品的使用费增加¥5元。
  
(二)出版杂志、报纸等,按使用音乐作品的数量计算,每首音乐作品使用费¥100元。
  
(三)超长音乐作品的使用费为普通作品的2—5倍。
  
四、影视:
  
(一)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视剧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1、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1000-15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2、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1000-3000元计算。不足30秒的按照标准减半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3、使用音乐作为片头或片尾曲,10集以下(含10集)按照每集1500-3000元计算。20集以下(含20集)按照每集1000-2500元计算。20集以上按照每集1000-2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视剧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集200元计算。
  
4、使用音乐作品摄制电影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1)使用音乐作为背景音乐,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2000-5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00元计算。
  
(2)使用歌曲在剧中演唱或演奏,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4000-6000元计算。不足30秒的按照标准减半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150元计算。
  
(3)使用音乐作为片头片尾曲的,按照每首作品每分钟5000-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电影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三)使用音乐作品拍摄MTV并出版发行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使用费计算方式如下:
  按照每分钟5000-7000元计算。将拍摄的MTV出版发行音像制品,每品种按照每千套每分钟200元计算。

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和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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