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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与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刘** 山西-临汾 收养赡养咨询 2018.02.13 10:06:34 13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家里为了老人的事情 一直在吵闹之中 请问有关赡养老人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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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家庭财产分割”:
(1)所谓“家庭财产”,说穿了就是二位老人的财产:不管是父母当初赞助老大买房的10万、还是现在拆迁的房子,是都是父母的财产吧?拆迁的房证上是父母的名字吧?
(2)在老人在世时:这样的“家庭财产”如何分割,按法律规定是,全由父母作主,他们想给谁就给谁、想给谁多少就给谁多少,可以给老大、老二均分,也可以全给一个儿子,还可以两个儿子都一分不给、全给外人。
(3)如果老人去世后:没有遗嘱的,这些“家庭财产”就成为二老的遗产,由2兄弟继承了,一般情况下是均分的。
2、关于“老人赡养的问题”:赡养是儿女的法定义务,对是否给分得老人的财产不存在对价关系,即使老人的财产全给了外人、儿子一分没得到,也一样要尽赡养父母的义务。
3、所以,如果按法律规定来说:
(1)“这个要求过分吗,有没有法律依据?”:十分过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2)“二是如果坚持按照父母的意见分家产,作为老大可以少尽赡养义务吗?比如分得家产的10%,尽10%的义务!”:这不可能,除非父母同意按老大的意见办、将来不告老大。
(3)“三是通过法律途径可以争取到符合老大的利益吗?应该怎么做?”:如果真的走法律途径,就只能是父母给老大多少老大拿多少。
4、“四是还有什么更好的途径呢?”:
(1)以上的分析,都是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说的。但如果是按我国的人情习俗和道德来说,父母分家时,子女是应当均分的,分得财产不一可以要求赡养义务不同,但这协议只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能遵守并履行时有效,一旦将来父母不遵守这协议告到法院的,这协议就会无效。
(2)建议:和父母去协商,将老大的意思全部说清,也许父母会理解并改变最初的分配方案的。协商好后写下分家协议,并让老二也签字、最好是再找2个以上的见证人或是公证一下,如果涉及到安置房的分割协议,在写下协议后应及时过户。

2018-02-13 10:09: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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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考不考虑地方风俗习惯?”:法律在地方风俗习惯不与法律规定有冲突时,就会适当考虑“地方风俗习惯”,一旦地方风俗习惯与法律规定有冲突:法院就只能按法律规定裁判!这时就有个名词叫“法不容情”了。
2、“没有得到财产的儿子或女儿到底有没有赡养义务?”:
(1)肯定有,而且与其他子女是同等的赡养义务。因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当然更不能以子女是否分得了父母的财产、分得多少、分得父母财产是否均衡为条件:一分没得到的,也一样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
(2)楼上朋友说“子女肯定要赡养父母,这是政策不会因为你没得到遗产而改变”:部分正确、部分错误:子女必须无条件赡养父母,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是“政策”。而且,赡养父母的义务
3、“如果父母后得到财产的儿子、女儿去法院起诉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应当赡养老人,结果怎样?哪一方胜诉?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1)起诉的子女胜诉: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也应尽赡养义务。这就是法律的规定。
依据是:《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请看:赡养义务有什么附加条件吗?
(2)不过,如果起诉到法院,法院会在确认没有得到财产的子女也负有同等的赡养义务的同时,会酌情考虑已经分得父母财产子女的分得财产情况、各子女的家庭经济情况和承受能力来确定各自的赡养费数额,这就是“法律”对“地方风俗习惯”的考虑。
4、只有一种情况下子女可以免除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就是子女被他人合法收养、从而在法律上他收养人形成了拟制血亲的关系,在法律上视为与亲生父母不再有血亲关系时,子女只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对亲生父母不再有赡养义务。
楼上朋友说“除非是已经通过民政部门通过正规手续办理了断绝亲属关系”是错误的:民政部门来会为人办理“断绝亲属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的血亲,无法断绝,除非是合法收养。
5、综上:
(1)地方风俗习惯不能对抗法律的规定,没有分得父母财产的子女也一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父母对自己的财产有合法的、完全支配权,可以“分给”子女中的一人或几人、也可以均分给子女,还可以赠与不相干的人或是集体、国家,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后,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以没有分得父母财产来抗辨、想不尽赡养义务,法律上是肯定不允许的。
(3)但是:如果父母在赠与财产时与接受财产的人有约定,比如:我将财产给你、你得为我养老送终,那么,老人的赡养义务就只能由接受财产的人来承担,其他子女不再承担。但这样的约定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书面的最好,或者有其他确实的证据才行。
如果有以上证据证明老人赠与财产时与受赠人有约定赡养义务的:在得到财产的人不尽赡养义务时,其他子女可以主张不尽赡养义务。老人也可以撤销赠与、收回财产。以上便是赡养老人与财产分割的相关内容的相关内容

2018-02-13 10:07: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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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赡养义务和房产无关,不管你奶奶继不继承了房产,他的子女都有赡养义务。看到说你有姑姑叔叔们,也就是你奶奶还有子女。而你父亲已经去世,你母亲作为丧偶儿媳,你作为孙子都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如果你母亲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将来可以作为继承人参与继承公婆遗产。这里要注意\“主要”两个字哦。


1,如果被继承人有遗嘱,按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2,如果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继承人之间可以平分或者协商彼此继承遗产份额。
3,对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要求多分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4,对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配。
5,《继承法》规定: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须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法定继承顺序分两种。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法律还规定:房地产继承应是权利与义务的双继承,即遗产在清偿了债务后才能继承。
财产继承特征:
(1)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死亡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2)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死亡后,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国家、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3)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公民虽然死亡,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4)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因此,公民死亡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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