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咨询 > 西藏法律咨询 > 那曲法律咨询 > 那曲债务纠纷法律咨询 > 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怎样的处理啊

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怎样的处理啊

曾** 西藏-那曲 债务纠纷咨询 2018.02.08 17:34:25 92人阅读

你好。最近我的朋友想要办理公司的事情。他现在已经破产了 很多都给不上 请问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怎样的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那曲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 那曲债权债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可以从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个途径来解决。我国的《破产法》和《刑法》对破产逃逸的债务人都有相关规定,债务人破产躲避财产清算要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及警告,拘留等行政处罚,严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处理破产企业逃避债务应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刑事的手段:
一、经济责任
破产企业及有关单位未按法定程序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即擅自处分企业财产(包括破产事由到来前、破产宣告之时企业管理的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采取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取得的财产,只要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一年内经查证属实,人民法院要依法追回,并入破产财产范围。上述行为致使部门债权人的权益未能得到保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的。由擅自处分企业财产的破产企业或接受企业财产的单位负责在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清偿可以得到的份额内进行清偿。对于该被处分财产不再存在的,由行为人负赔偿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手段的运用在破产案件中还缺乏必要的规定,在取得财产和处分财产当事人间构成无效经济合同,应按无效经济合同的处理原则加以处理,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同时辅之以民事制裁措施。
二、行政责任
破产企业逃避债务的行政责任是指实施了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在行政上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行政责任的对象是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上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这些人员为了使破产企业逃避债务或配合支持破产企业逃避债务,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法律规定,不听从清算组织和人民法院的安排,实施诈欺、隐瞒、作弊、侵权等行为,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破产法》的第47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期间企业的隐匿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应给予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三、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2条妨害清算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对清算人和清算义务人等直接责任人员在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规定了承担刑事责任。
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公司从成立到结束都会有相应的法律进行保障,而目前实践中,公司的清算未得到社会的重视,通过公司的违法注销来逃废债务的现象屡见不鲜,由此给债权人、劳动者、国家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并带来众多不稳定因素,同时也降低了我国公司的整体信誉,影响了我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因此,公司的发起人及股东、相关政府部门、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公司清算工作,规范公司的解散行为,将公司由“生”到“亡”画上完满的句号,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通过法律、政策建立高效可行的公司清算路径,降低清算的门槛与成本,鼓励企业通过合法的清算途径实现市场的退出。

2018-02-08 17:45:25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恶意抵销的禁止就是禁止恶意抵销,防止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即将破产的特殊情况牟利,相信这个你已经了解了·。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这个属于恶意抵销的禁止情形。
举例说明:
A已经申请破产,B公司欠A公司钱;A公司欠C公司钱;那如果B公司在A公司申请破产后取得C公司的债权,则不能够主张两债相抵销,因为这就相当于C公司的债权获得了全部清偿,对整体债权人不利。
以上便是破产债务人的债务人的相关内容

2018-02-08 17:36:25 回复

连带债务(contingent debt),就是指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因全体债务人之间存在有连带关系,各债务人都负有全部偿付的义务,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完全偿付,对全体债务人生效,因而导致全部债的关系消灭的债务。或者可以简单的说,数人负同一债务,对于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义务者,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的核心是连带债务人之间的连带关系。连带关系是连带债务产生的法律依据。所谓连带关系,就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在该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一人或数人所发生的事项,效力及于全体债务人。因此,连带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中的一人、数人或全部,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每一个债务人都有向债权人全部清偿的义务,而且只要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则任一个债

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话,破产后没有受偿的部分基本上就算要不回来了。或者说,破产企业就以现有的财产为限对其债务进行清偿。

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就必须遵循破产程序的对于全体债权人进行平等保护的原则。而对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是为保护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这与破产程序保护全体破产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相斥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