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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时候到检察院?

ask****753 江西-南昌 刑事诉讼咨询 2024.05.22 22:18:39 314人阅读

一般什么时候到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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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电话详细咨询

2024-05-23 12:29: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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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正在查看您的问题,请稍等

2024-05-23 07:06: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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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公安机关,一般是逮捕期限届满前

2024-05-22 22:19:14 回复

看情况,如果已经案件在检察院了,很多时候会等到开庭时,再向说明主动退赃和赔款相关问题!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直接退还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赃”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取的赃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虽到案但无能力或者拒不退脏、退赔的时,被告人应当对其参与的全部犯罪数额退赃、退赔,才可以视为全部退赃、退赔并适用较大的从宽幅度;否则只能按照部分退赃、退赔确定从轻比例。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那么退赃怎么退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决定退还赃款赃物的,案件在司法机关的哪个办案程序中,就退还给哪个机关。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退还给公安机关;如果是在检察院侦查或者审查阶段,应当退给检察院;如果是在审理阶段,应当退给。可以本人主动退赃,也可以联系家属帮助退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取保候审以后检察院多长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该条对审查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的决定。 二、检察院的条件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以已经查清的罪行;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j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取保候审的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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