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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般侵占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万** 福建-宁德 刑事自诉咨询 2024.05.18 08:54:00 478人阅读

湖北一般侵占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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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黄石

解析:
关于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前提条件,即合法持有他人财产这一点必不可少;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则需要呈现出将他人交付给自己保管的财务、遗失物或埋葬物未经许可便擅自占有为己有,且占据数额巨大,且对于归还这些财物的行为予以拒绝。
再者,从主观因素来看,行为人必须具备故意心态,并且其非法占有的意图务必明确。
最后,构成犯罪所需的起点金额必须达到规定的较大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024-05-18 08:55:0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第270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俗点说,就是不属于你的东西不要拿,拿了不还,就涉嫌构成犯罪了,但是侵占罪,是自诉罪,需要失主去,提起刑事自诉解决,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轻易介入。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相应的立案数额也不同,少的五千起,高的两万。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
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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