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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第一条:
鉴于借用他人股票账户的行为被视为违反法律法规之举,因此证券公司在为其客户开设证券账户时,务必确保其中所载姓名或名称与同一客户所开设的资金账户保持一致。
证券公司严禁将任何客户的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提供予他人使用。
第二条:
根据行业规范和托管责任,证券公司需接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且必须依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执行操作,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身份的真实性进行认真且严格的审查。
尤为重要的是,每一位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与证券账户时,都应确保其姓名或名称的一致性。
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024-05-15 17:4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