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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当面临寻找隐匿逃避的负债者的困境时,债权人有权提出申请宣告该负债者为失踪人士。
在这过程中,申请人可以依法请求法庭将债务人宣布为失踪人,并由其指定的代表负责处理失踪人的财产事宜,包括偿还贷款事项。
同时,申请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债务人身处的地点或拥有任何类型财产的地方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强制要求其偿还债务。
在此之前或之后,债权人还能有权利向法院提交申请,以寻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和封存相关资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4-05-14 14:1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