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违法行为。
私自篡改房产证户主名字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 物权确认请求权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 返还原物权请求权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 排除妨害、清除危险请求权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答如下,
1、可以改名字。
2、可以给孩子上户口的时候确定正式的名字,根据派出所的指导将《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名字写在曾用名上就可以了。
3、《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严格信息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 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扩展资料:从2014年1月1日起,中国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2014年1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规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通知要求,对持有《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审验《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新版出生证已实现全国联网。
请与户籍管理部门进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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