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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财产的使用有说明吗

梁** 广西-北海 合伙联营咨询 2024.05.12 15:13:00 412人阅读

合伙企业的财产的使用有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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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内,各位合伙人所投入的资金以及所有通过该企业的名义所获得的盈利都应当被视为是合伙企业的专属财产。
此种财产应当受到全体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的监管与支配。
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盘结算之前,合伙人无权提出分割合伙企业资产的要求,除非在《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2024-05-12 15:14:00 回复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合伙企业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
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

对于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要求全体合伙人将合伙企业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来对 待。对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须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和利益,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决定,任何合伙人都无权单独支配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保障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共同支配权,《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应负的义务,并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利作了限制。主要有:
(1)合伙人不能任意支配其出资。合伙人一旦将其财产投入合伙企业,便不能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随意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能任意抽回其投资,否则便是退伙。《合伙企业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合伙人才能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一是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部分转让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的;二是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的;三是合伙人退伙时,需要分割其财产份额的。
(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对转让的出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3)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几名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处置不当。在合伙企业成立后,甲抽回5 万元投资的行为是违法的。虽然甲有正当理由,但应该在事后按照合伙协议补足其投资。丙可以向戊转让其财产份额。虽然乙作为合伙人享有优先受让权,但只是在同等条件下才享有。乙出价23 万元,戊出价25万元,显然戊的出价更高,乙和戊不是在同一价格条件下竞争,因此乙不享有优先受让权,丙有权将财产份额转让给出价更高的一方。但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1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由于丙向戊转让其财产份额未征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另外,丁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伙企业的财产出质以偿还个人房款,其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2万元损失,应该由丁赔偿。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与使用
合伙企业财产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具体表现为:
1.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作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财产份额后,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新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2.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依法退伙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也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合伙人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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