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是进行查询,进而对被申请人资产实施冻结和划拨措施;
其次是采取适当的手段,例如扣留和提取被申请人的收入来源;
再者就是通过查封、扣押并最终通过拍卖、变卖等程序来处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
此外,也可依法对被申请人藏匿的财产进行搜索;
最后,对于法律文书所规定应向受益人交付的财物或单据,则可由法院出面,通过强制方式予以实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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